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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旅游安全事故应明确旅行社责任险理赔范围
发表时间:2012-07-19 浏览次数:84

案例背景

2008年5月20日,新疆胡杨旅行社组织四名游客前往吐鲁番旅游。在312国道葡萄沟收费站东500米处,旅游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名游客死亡、两名游客受重伤。事故发生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要求胡杨旅行社积极救治受伤游客,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做好死亡游客的善后工作,安排好家属的食宿,并迅速对胡杨旅行社作出"停业整顿"的处罚决定。

此次交通事故,吐鲁番市交警队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作出了驾驶员朱某负完全责任的认定。胡杨旅行社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旅行社责任事故,拒绝进行赔偿。驾驶员朱某所驾驶车辆为私人小型越野车,不具备营运资格,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也拒绝赔偿。四名游客均没有购买旅游意外险。因此,本案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全部由胡杨旅行社及朱某承担。

新疆旅游局就有关赔偿金问题同胡杨旅行社、朱某与死者家属进行多次协调,终于达成赔偿协议。两名死亡游客家属共得到33.1万元赔偿,其中已赔偿28.6万元,剩余4.5万元2009年3月25日前付清。两位受伤游客已于2008年8月返回家乡治疗,最终的赔偿费用要等当地医院出具出院证明及伤残鉴定证明后,方可确定。胡杨旅行社与朱某为此次交通事故给死者家属支付以及给伤者医疗费垫付共计47.2万元。

鉴于胡杨旅行社在此次事故中态度积极,新疆旅游局于2008年6月18日下发《关于恢复新疆胡杨旅行社业务经营的通知》,希望其通过经营进行生产自救,筹措资金,进一步救治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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