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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质押贷款
发表时间:2012-07-19 浏览次数:487

保单质押贷款是指保单所有者以保单作为质押物,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短期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可以质押的保单指养老保险、投资分红型保险和年金保险等具有现金价值的寿险保险保单,不包括医疗费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财产保险等不具有或难以估算现金价值的保单。

一、 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国公民;

2、具有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人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4、持有合法有效的寿险保险保单的投保人,借款用途不违反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消费或投资经营活动;

5、贷款行同意贷款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保单第一受益人为贷款行;

6、借款人同意由贷款行将所贷款项划入其在嘉兴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

7、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借款人、贷款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在本行经营机构辖内。

8、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 贷款期限

保单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借款人一时无法偿还时,应提前10天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贷款到期日或展期后的到期日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出具《质押贷款保险合同解约金确认函》标注的有效期限。

三、贷款利率

保单质押贷款利率按嘉兴银行利率管理办法执行。贷款利息应按季结息。

四、贷款额度

保单质押贷款起点为10000元,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90%。

五、还款方式

保单质押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按季结息到期还本付息方式。如借款人需要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提交提前归还贷款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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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保单约定理赔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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