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撞人全责 一方鉴定定案
发表时间:20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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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借车撞人全责 一方鉴定定案
2008年05月01日
【律师代理】
2008年4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三被告均辩称,对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张律师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证据加以反驳的,即应确认其证据效力。本案中,对于原告通过公安交管部门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情况下,应该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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