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保险法 > 保险理赔 > 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 办照期间肇事,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办照期间肇事,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328

向公安部门申请了驾驶证并通过科目考试,但尚未领到驾驶证,是否属于已取得驾驶资格?在一般情况下,这个问题也许不值得深究。但是,如果在通过考试却未领到证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个问题的答案便成了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进行赔偿的关键。江都人老樊就因为这个问题,和拒绝理赔的保险公司闹上了法庭。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拒赔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法官提醒广大车辆驾驶人员,没有领到驾驶证,不要上路!

未领驾照,农民驾车上路

2006年8月初,43岁的江都樊川镇农民老樊为了上下班出行方便,花了几千元钱,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在为摩托车上牌照的同时,老樊按照有关法规,为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保险期限自2006年8月3日零时起至2007年8月2日24时止。

8月4日,老樊来到江都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e”型驾驶证。当天,老樊在驾驶科目考试上顺利过关。“反正考试也合格了,就可以骑车上路了。”尽管还未拿到驾驶证,老樊从第二天开始便驾驶摩托车上班了。

肇事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拒赔

2006年9月10日上午7时许,老樊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江都市樊富路四号桥东首时,不幸的事发生了。老樊与另一辆摩托车碰撞发生事故,导致另一摩托车驾驶员于某所带乘的母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9月28日,江都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认定于某与老樊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老樊赔偿了于某6000元,而后再也无法拿出钱。但老樊告诉于某,自己投保了交强险,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于是,于某起诉至江都市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但保险公司却认为,老樊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未取得驾驶资格,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依法可以拒赔。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老樊于2006年8月4日在江都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e”型驾驶证,科目考试合格,并于2006年9月16日取得“e”型驾驶证。根据查明的事实,江都法院认为,老樊申请了驾驶证,并通过科目考试,事故发生时,系公安部门在制证过程中,应认定为老樊已取得驾驶资格,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江都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于某58455元。

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对此,保险公司不服,于2007年4月16日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驾驶证是证明驾驶员具有驾驶某种机动车资格的法定证件。我国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对机动车的驾驶实施法定许可,只有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才能视为取得该型机动车的驾驶资格。老樊驾驶证上的初次领证时间为2006年9月16日,这就是说,在交通事故发生的当天,老樊还没有取得驾驶资格。原审法院仅凭老樊申请驾驶证及参加考试的事实,即确认老樊已取得驾驶资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老樊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驾驶资格,所以保险公司依法应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随后,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于某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办照期间肇事,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其它保单约定理赔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8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