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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转让未通知保险公司的理赔
发表时间:2012-06-16 浏览次数:258

1999年1月5日,某汽车出租公司(以下简称出租车公司)将其所有的桑塔纳轿车向当地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被保险人为该出租车公司,保险期限自1999年1月6日零时起至2000年1月5日24时止。合同签订后,出租车公司如期交付了保险费。1999年5月2日,出租车公司将一辆桑塔纳轿车过户给罗某个人所有,同时罗某与出租车公司约定,其每年向出租车公司交纳管理费和各种税费,车辆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罗某个人交付。

2.案情分析

本案中,投保人出租车公司在投保时,因其是标的物的所有人而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虽然其不再是标的物的所有人,但他又因是标的物的管理人而同样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反之,若本案中的出租车公司将保险标的转让给罗某后就不再与其发生任何法律关系,那么,在事故发生时,因出租车公司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可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3.结论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法院认为,出租车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出租车公司将保险车辆转让给罗某,虽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但该车仍由出租车公司管理,保险事故发生时,出租车公司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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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保单约定理赔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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