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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投保人告保险公司告出“创举”
发表时间:2012-06-16 浏览次数:122

日前,高明的黄小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重伤,她先是将两名摩托车驾驶员告上法庭,后因对方无力支付医药费,在被医院停药的情况下,又将肇事车辆参保的两家保险公司推上法庭。由此,这起案子成为自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高明首例受害人状告保险公司案例。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事件回放:下班途中被撞成骨折   

   今年7月29日晚7时许,在高明荷城上班的黄小姐下班后,搭乘男同事陈某的摩托车准备去商场买东西,当行至文昌路与东华路的交界路口时,陈某驾驶的摩托车与从东华路方向驶来的黎某(女)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搭乘摩托的黄小姐当场昏倒,不省人事,随后被送往高明人民医院救治。   

7月31日,黄小姐被转至佛山市某大医院,并被诊断为右腿骨折。 

受害事主:先告车主再告保险公司 

由于每天都要花费数额较大的医药费,黄小姐在今年8月中旬将其同事陈某及另一事故当事人黎某起诉至高明区法院,要求两位当事人承担治疗费用。   

然而,两位当事人均表示无力支付黄小姐的医药费。据黄小姐称,自从其入院治疗后,两位当事人很少主动与其联系。   

高明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也发现,两位事故当事人确实存在无力支付医药费的困难。由于黄小姐从8月份开始就未及时向医院支付医药费,在8月底被院方停止用药治疗。   

根据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经高明法院法官提醒,黄小姐在11月中旬,一举将承保两辆肇事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推上了法庭。

考虑到已经停药治疗的黄小姐必须尽快恢复治疗,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并且保险公司又有履行能力,法院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相关规定。于是,法院裁定原告黄小姐的诉讼要求先予执行,即两家保险公司应及时支付黄小姐的医药费。   

法院介入:医院已为黄小姐恢复用药

据黄小姐称,由于未及时支付治疗费用,院方自从8月底停止对其用药治疗,她的右腿比停药前肿了不少,有时伤口处疼痛得厉害。 

在获悉黄小姐被停药后,高明法院认为医院停止用药的行为,违反了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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