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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坠落砸坏车 保险公司被判理赔
发表时间:2012-06-18 浏览次数:134

停在楼下的汽车,突然被高处坠落的广告牌砸坏,造成损失近万元。保险公司认为车主应先向商家索赔,不足部分才由自己承担。车主理赔不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钟楼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需为车主损失“埋单”。

去年8月12日,吴女士驾车到泰兴,将汽车停在该市长征路大浪淘沙休闲商务中心楼下,当天风很大,还下着雨,门楼上的广告牌突然坠落,砸在吴女士的车上,车辆严重受损。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总价值8660元,含前挡风玻璃贴膜1200元。吴女士对车辆进行了维修,花去9400元。

意外发生后,吴女士多次要求车辆投保单位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保险”)理赔8660元,但被拒绝。都邦保险认为,她的损失是商务中心楼上的广告牌坠落引起,应该先向商务中心讨说法,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公司赔付。而商务中心认为,吴女士并没有在中心消费,中心也没有收她停车费,是她自己将车停在楼下,况且广告牌坠落是非人为因素造成,他们并无过错,就算要赔,也应该是广告牌安装施工单位赔偿,与他们无关。

平白无故遭受近万元损失,交了保险费却理赔不成,吴女士一气之下将都邦保险告上法庭,要求理赔8660元。但都邦保险仍坚称,吴女士的损失应由第三方即商务中心先行赔偿,不足部分自己赔偿,贴膜费用不是理赔范围。钟楼法院审理认为,关于第三者赔偿问题,双方签定的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条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由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之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都邦保险认为吴女士应先向第三方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都邦保险认为车损中的贴膜费用不予赔偿,属免责条款,但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吴女士作了明确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为此,法院判决,都邦保险应向吴女士支付理赔款8660元。

 

常州日报/诸天舒 尹春奋 芮伟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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