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保险法 > 保险理赔 > 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 被保险人违反保险事项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违反保险事项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503

【案情介绍】 

1998年4月30日,被保险人王明刚将其一辆跃进牌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万元),保险期限为1998年5月1日零时起至1999年4月30日24时止,交付保险费1890元。1998年5月16日,该车在淮阴境内因占道行驶与另外一辆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两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明刚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之规定负全部责任,赔偿对方损失近15万元。1999年1月13日,事故结案后,王明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理赔人员在审核索赔材料时发现该保险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检验合格至1998年4月有效,而出险时间为1998年5月16日,理赔人员立即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调查,证实该车确实没有按时参加年检,并请车辆管理部门出具了相关证明。1999年1月21日,该保险公司向王明刚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为:被保险人违反车险条款关于“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的规定。1999年8月12日,王明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辩论】 

原告王明刚诉称:行驶证未按时年检是事实,但本起交通事故的近因并非“行驶证未按时年检”,而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关于“借道通行的车辆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规定而负全部责任的。根据保险理赔的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人诉称:王明刚的车辆未按时年检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0条“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的规定,而且违反了车险条款中保证事由“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人王明刚驾驶的机动车未按时检验,根据保险监督机关颁发的车险条款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签定的保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造成保险合同无效系被保险人王明刚的过错所致,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而驳回了原告王明刚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王明刚在接到判决书后的15日内没有提起上诉。此案最终以保险公司的胜诉而告终。 

【案后启示】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实事求是地采信了保险人的观点,正确适用了车险条款,维护了车险条款的严肃性。但通过本案的处理,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点启示: 

第一,履行验证承保时的告知义务。在验证承保时发现此类情况,应及时告知被保险人,并说明相关事项。 

第二,做好现场查勘时的取证工作。理赔人员在现场查勘时,应当场检查机动车行驶证是否按时年审等事项,若发现没有按期检验等情况时,应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为拒赔及防止诉讼奠定基础。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被保险人违反保险事项,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其它保单约定理赔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4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