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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过期后货物被盗能否获得赔偿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438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中区民初字第3621号

原告重庆明民快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九龙坡区石杨路

39号。

法定代表人曾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为民,重庆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思强,重庆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本市渝中区邹容路“半岛国际大厦”20楼。

负责人梁国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于根,男,汉族,1971年1月5日出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职员,住本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116号附3号7-2。

原告重庆明民快件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民快运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民快运公司委托代理人钱为民、陈思强,被告永安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于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明民快运公司诉称,2002年4月30日,我公司与永安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了《公路客运快件货物保险协议(试行稿)》,约定凡在国内经我公司客车公路运输的快件货物作为保险标的向永安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遭受由明显盗窃痕迹或因外来不可预计的原因致使货物遗失的直接损失均为保险范围,采用固定保险金额计算,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在保险期间,按约定,我公司每次交付运输的货物都签发了保险单,永安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足额收取了保险费。2003年5月30日,我公司交由渝c12331号长途汽车运输的一件货物(手机50台,价值87,000元,保险单号码015849,保险金额20,000元,交保险费3元)在由重庆陈家坪汽车站运往永川途中被盗丢失,直接损失87,000元,至今查无下落。保险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和我公司分别向重庆市公安局第五派出所和永安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报了案,三个月后,公安机关没有破获此案。我公司即向永安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索赔,但永安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却无理拖延,最后竟然将收到的索赔材料隐匿,拒绝赔付,给我公司造成损失,为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起诉来院,请求判令永安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立即赔付保险金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永安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辩称,2002年4月30日,我公司与明民快运公司签订的《公路客运快件货物保险协议(试行稿)》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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