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对保险业的管理进人了一个新的阶段。这次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对1995年6月30日有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完善。由于现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生效”和“保险责任生效”方面的规定还不够详细,是产生保险合同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因忽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而导致同种原因、同样性质的保险纠纷案件,诉讼结果却大不一样。本文着重从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保障性特征、保险合同的经济补偿性特征和给付性特征、保险合同的附合性特征、保险合同的射悻性特征、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特征等几方面对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作以论述,使我们对保险合同的法律性特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并从目前保险业的诚信状况方面来说明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特征在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性。以及正确认识保险合同的这些特性对促进保险事业发展,完善保险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保险合同 保险法 法律特征
一、认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的重要性
保险最早起源于14世纪人类社会用来对付和处理海上风险而自发产生的一种互助共济行为。在18世纪保险业得到快速成长,逐渐演变成现代社会的商业保险。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并在人们的社会生产、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保险合同的纠纷,也日渐增多,这除了一些客观原因外,对保险合同特性的认识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保险纠纷诉讼中,许多同种类型、同样性质的诉讼案件,只是由于司法管辖在地域上的差别,而使诉讼结果大相径庭。这种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导致了保险合同纠纷的增多,引起了保险业者和保险消费者的困惑,还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统一,这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司法上的问题,归结起来,重要原因是忽视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如保险合同的保障性、经济补偿性(或给付性)、附合性、射悻性、最大诚信原则等,因此正确认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对于我们合理解决保险纠纷具有重要的作用。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有偿合同。因此我们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不能局限于《合同法》中一般的有偿合同,还应根据保险的产生、原理以及保险的目的,保险法的立法精神等方面来理解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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