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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意外保险条款之保险合同的构成
发表时间:2012-07-15 浏览次数:21

旅行平安保险条款之(一)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放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患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三十日内身放的,本公司按急性病身放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己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己给付残疾保险金) 应予以扣除。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四、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医疗费保险金额为限。

五、遗体遣送费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急性病发作而致身故;并需进行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的,本公司就其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遣送费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不超过遗体遣送费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第三者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或遗体遣送费用中依法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发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费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跋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入境旅游者自其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并办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者自其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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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8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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