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
异议人:冯某
申请执行人:杜某
被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姜某
本院在执行杜某申请执行王某、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冯某向法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冯某提出异议称: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位于xxx的房产,已由王某于2013年1月9日以50000元的价格出卖于我。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对该处房产的执行,并解封查封。
申请执行人辩称:异议人提供的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虚假的,请求依法驳回异议人异议。
异议人提出异议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本院于2013年2月7日查封的xxx房产登记所有人为王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无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虽然异议人主张其与王某于2013年1月9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某将该处房产以50000元的价格出售于异议人,但未进行房产登记变更,该处房屋的所有人仍应当认定为是王某。双方约定的售价50000元明显低于本地房产市场价格,仅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确定双方买卖的真实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本案继续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x
审判员 xx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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