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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书
发表时间:2016-03-24 浏览次数:299

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成武劳人仲调字(2014)第35号

申请人:夏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九江镇×街×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王生帅,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成都市武侯区×鞋厂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陆坝村×组

经营者:唐某

委托代理人:万×律师,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列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04年6月13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工作职务为下料师,申请人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期间被申请人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至今被申请人仍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保,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缴纳社保并签订劳动合同均遭到被申请人拒绝,2013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口头要求申请人无限期放假且不支付放假工资,申请人被迫以被申请人违法为由于2013年11月17日以书面通知形式与被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关系。现申请人提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1、向申请人支付2004年6月13日至2013年11月17日期间加班工资17599元;2、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2000元;3、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8500元;4、为申请人补缴社保。庭审后,经本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成都市武侯区×鞋厂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夏某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保补偿等在职期间各项补偿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二、申请人自愿放弃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他仲裁请求的权利。

上述协议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仲裁委予以确认。

本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员:张某

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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