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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仲裁书
发表时间:2016-02-09 浏览次数:481

商品房买卖合同仲裁书

申请人:马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文佰律师

大庆某房地产公司:大庆某房地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xx

申请人马xx与大庆某房地产公司大庆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大庆某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会受理后,依法指定仲裁员XXX组成独任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马xx的委托代理人刘**、大庆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xx出庭参加了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大庆某房地产公司于2011年XX月XX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八条约定:大庆某房地产公司应当在XXX年XX月XX日前将峻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申请人使用。XX年XX月XX日,双方签订了停车位买卖协议,协议第五条约定:大庆某房地产公司应当于XX年XX月XX日前将将峻工验收合格的停车位交付申请人使用。实际上,楼房和停车位将峻工并取得验收合格的日期为XX年XX月XX日。大庆某房地产公司所卖房屋和停车位长期无法交付使用并通过合格验收,严重违约。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的约定:逾期交付房屋和车库超过90日的,自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同时约定超过180日未办理房产证和车库产权证的应承担总价款百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依据停车位买卖协议第六条规定:从协议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合格交付之日止期间,出卖人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停车位价款万分之一点五的违约金。另外,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第十七条、车位买卖协议第十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在合同约定之外单方解除合同的,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外,责任方须按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房屋总价款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大庆某房地产公司以上各项违约责任总计:118,628.3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庭裁决如下:

一、大庆某房地产公司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交付住宅违约金43,375.40元。

二、大庆某房地产公司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交付停车位违约12,744.00元。

三、大庆某房地产公司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第十七条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61,264.00元。

四、大庆某房地产公司停车位买卖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向申请人支付停车位违约金12,000.00元。

上述共计129,384.10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六、仲裁费用8,000.00元,由大庆某房地产公司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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