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盘县***兴砂石厂,住址盘县坪地乡***村,个人独资企业,工商注册号:5202022XXXXXX,经营范围及方式:石灰岩开采、砂石加工、销售。
法定代表人黄**,系该厂投资人,任厂长,联系电话:1821***958989。
被告盘县坪地XX乡人民政府,住所盘县XX乡XX街,邮政编码:55XXXX,联系电话:0858—355XXXX,。
法定代表人杜**,任乡长职务,联系电话:151****333.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万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13年9月28日,原告方的投资人***发现自己的厂房、办公室及所有的附属设施全部被拆除,现场一片狼藉,于是拨打了报警电话,但是警方认为这是被告方的行政行为,因此不便介入调查,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政府的侵犯,乡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应当是依法行政,原告怀疑自己的工商档案被注销了,于是原告方查询了自己的工商档案,发现原告的工商资质并没有被注销或是吊销。
9月28日,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方的厂房及所有附属设施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第一,从程序上来看,在拆除之前,被告并没有以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通知过原告限期拆除厂房,也没有任何政府公示或者公告要求原告拆除,也没有行政裁决书要求原告拆除厂房,更没有就原告厂房拆除问题举行过听证,被告方面甚至没有与原告方及其投资人进行拆除补偿及安置的协商。
第二,从行政主体、权限和内容上来看,原告方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是合法的法人主体,自2004年建厂以来,都是合法经营、自负盈亏,并交纳税款,是合法的纳税人,厂房经过不断的扩建和发展已经有一定规模,解决了数十名村民的就业问题,原告遵守国家法律的各项规定,没有进行非法经营,尽管近两年原告方产量不高,效益不好,即使会受到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那也应该是工商部门来行使职权。
关于原告方遭受的损失,包括厂房、办公室、办公设施及附属设施,将在诉状之后附页。
综上所述,被告无论基于何种目的拆除原告方的厂房、办公室及其附属设施,都缺乏合法依据,即使被告有合法的理由拆除原告的厂房、办公室及其附属设施,其程序也是违法的,再退一万步来说,即使被告有正当的目的和合法的程序,也不能侵犯和破坏公民和企业的合法财产,应当引导、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才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固诉至人民法院,恳请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盘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盘县***兴砂石厂
201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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