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郭x,男,汉族,1988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安徽颍上县黄桥镇xx村xxx队65号。联系方式:18269981367。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颍上县公安局作出的颍公(黄桥)行罚决字【2013】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请求对李xx的故意伤害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李xx的养鸡场在我家承包地的附近,他家的小鸡经常跑到我家的西瓜地里,我父亲和承包地原来的承包人讲了这件事,请他让李xx对自己家的鸡进行管理,不要再跑到我家地里。2013年7月23日下午15时许,我父亲正在地里干活,李xx和李x兄弟俩见到我父亲二话不说就对我父亲进行殴打,我看到他们打我父亲就去质问他们:“你们那么年轻,我父亲已经六十了,你们怎么还下手打他?”然后我准备打电话报警,李xx和李x不问青红皂白开始动手打我,因为我一个人势单力薄,在对打中从池塘边打到池塘里,他们仍不罢休,把我按倒在池塘里继续殴打,后来被邻居张xx拉开,我被拉上来后,已经昏迷,被送进了医院,住院后才发现左脚根部受伤。李xx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我住院期间从来没有去看望过我,也没有支付过医疗费,致使我没有钱做植皮手术,无奈之下只好出院。后来经颍上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颍公(刑)鉴通字(2013)xxx号】我的左足皮肤损伤属轻伤。颍上县公安局在2013年10月9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颍公(黄桥)行罚决字(2013)xxx号】,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整的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故意伤害造成轻伤要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李xx对我的故意伤害已经造成我轻伤的损害后果,没有对我进行赔偿,而且没有任何悔罪表现。颍上县公安局却只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他给予行政处罚而没有根据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对他追究刑事责任。
我认为颍上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请求阜阳市公安局撤销颍上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处理李xx的违法犯罪行为。
申请人: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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