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 法 鉴 定 申 请 书
案号:案号:(2011)茂南法民字第361号
申请人(原告):梁X华,男,汉族,1966年1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开平市马冈镇荣X龙X村四巷1号,身份证号码4407241966XXX42812。
委托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愿光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手机:13724825670、13502403197。
申请事项:
请求茂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梁X红、梁X明提交“2008.8.11《收据》”、“2005.8.6《收据》”的时间是否有涂改作出司法鉴定,以确定两份《收据》真实性。
申请理由:
贵院正在审理“梁X华诉梁X红、梁X明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过程中,两被告在2011年5月5日上午开庭审出示了“2008.8.11《收据》”一份、“2005.8.6《收据》一份。
原告认为:“2008.8.11《收据》”的年度“2008”的“8”字是两被告涂改而成,该《收据》落款的年度“2008”时间不是真实的。其中“2008”中的“8”字是否经过涂改过而成,请鉴定。另外,该“8”字是否由“4”字涂改而成,请鉴定;月份“8”字,也是否经过涂改,请鉴定。
关于“2005.8.6《收据》,原告认为:该《收据》中落款日期“2005.8.6”中月份“8”字,是否经过涂改,是否由“6”字涂改而成,请鉴定。
原告认为两份《收据》的真实性对本案的审理及原告的利益有重大关系,特向贵院提起司法鉴定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委托有资质鉴定机构作公正鉴定。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梁X华
代理人:卢愿光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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