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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
发表时间:2016-10-12 浏览次数:60

行政诉讼向来 被人称之为“以卵击石”,告赢行政机关是相当困难,而告赢省级人民政府,这样权高位重的行政机关,更是难上加难,截止目前,除浙江省浙江龙泉农民告赢浙江省政府在媒体轰动一时外,尚无其他人告赢省级政府。


20111年五月二十七日本所王卫洲,温建才律师代理的山东泗水张俊成等农户不服山东省人民政府违法将其集体土地转为国有批复一案,接到国务院裁决书,裁决撤销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复决字【2010】48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山东省人民政府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又一例农民告赢省政府的案例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行政复议裁决书 国复【2011】127号


申请人:张俊成等6人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华兴街


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


法定代表人:姜大明, 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将济宁市泗水县南关街村等无地农民的农村户口转为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批复》(鲁政字【1995】65号,以下称鲁政字【1995】65号批复),向被申请人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经被申请人作出鲁政复决【2010】48号行政复议决定后,依照《中户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本机关申请最终裁决。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鲁政字【1995】65号批复批准将翟家庄村等13个村村民的农村户口转为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同时明确“对现有土地要登记造册,由所在县、区土地管理部门代政府收归国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原级行政复议时,主要是对鲁政字【1995】65号批复将其集体土地收归国有的行为不服,但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原级行政复议决定并未对申请人该项诉求予以回应,对主要争议事项的审查存在重大遗漏 。


根据《中户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鲁政复决【2010】48号行政复议决定。
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本裁决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专用章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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