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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宋立新,董骞,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以蚌检刑诉(200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云党、陈炳龙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跃武、宋振环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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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5月12日生于五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五河县沫河口镇大李村97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3年12月25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4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邱永超、张瑶,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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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冲,男,1987年4月生,汉族,初中文化,蚌埠体校学生,住本市淮上区吴小街镇邵郢村,系本案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王成亮,男,1961年12月生,汉族,高中文化,本市淮上区吴小街镇邵郢村党支部书记,住址同上,系王冲父亲。 委托代理人尹文刚,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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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族,不识字,农民,住怀远县荆芡乡新上村。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王之桂,男,1951年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怀远县荆芡乡新上村。系何翠云之子。 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之利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翠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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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李达等故意杀人一案
军被砍成轻伤,李奇被砍当场死亡。 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七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周建明、周新林、陈志为等人的证言、物证一作案凶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等相关证据。该院以被告人孟中秋、樊炎钊、伍奇智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达、张晶、苏波、赵科犯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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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潘健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辩护人王建人,金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河东检公刑诉字(2004)第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健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凤艳、朱培怡、包桂兰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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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诉(2004)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振岩犯故意伤害(致死)罪,于200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福玲、史学民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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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廖友生,男,41岁,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小学文化,家住兴国县梅窖镇三僚村下僚组。系被害人廖秋云、廖金林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爱秀,女,36岁,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家住兴国县梅窖镇三僚村下僚组。系被害人廖秋云、廖金林之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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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8月25生,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人,学生,家住奉新县会埠中学宿舍。系被害人万显香之子。 法定代理人帅玉根,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人,住址同上。系帅品川之父。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悦明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帅品川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5年4月4日作出(2005)宜中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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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润华,女,1952年5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进贤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南昌县泾口乡北山村后村自然村17号。2004年9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逮捕。现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罗时贵,江西京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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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4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斌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牟国忠犯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涂莉娜、熊超犯窝藏罪;原审被告人淦秋生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涂水泉、杜件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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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中央储备粮泰和直属库司机,家住泰和县建筑总公司宿舍。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泰和县看守所。 辩护人杜松,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小勇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江红、龙期中、龙世江、罗尧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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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胡飞故意杀人上诉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5)赣刑一终字第13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飞,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高中文化,系南昌市水产公司下岗职工,家住南昌市打揽洲121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化时、刘阳,江西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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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彭小春故意杀人上诉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4)赣刑一终字第76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小春,女,1976年9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赣县江口镇优良村一组。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赣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万小平,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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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万印云、丁烈鹏,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欧阳小龙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4年3月10日作出(2004)洪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欧阳小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欧阳小龙,听取了欧阳小龙的辩护人万印云、丁烈鹏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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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余强,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南昌县莲塘镇康乐路安居小区3栋1单元501室。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袁生,江西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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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3月29日刑满释放(是累犯)。现因涉嫌绑架罪于2000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亮、钟守平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瑞城、廖妙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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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韦延良、李龙生、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3年6月9日作出(200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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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业志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怀军、周海珊、关明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04)防中法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业志不服,提出上诉。指定辩护人亦向本院递交了辩护词。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案卷材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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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聂其仁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天宝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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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9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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