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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林楚,是广东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起诉(2003)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连开犯票据诈骗罪,于200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广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连开及辩护人林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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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谭勇犯票据诈骗罪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勇犯票据诈骗罪一案,于2003年2月25日作出(2003)南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谭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0年4月初,被告人谭勇伙同“杨宝东”、“阿权”、一姓王男子(均另案处理)密谋进行诈骗活动,并作好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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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一案,于2003年4月4日作出(2003)佛石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郑泽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8月23日,被告人郑泽强为实施诈骗注册成立了“开平市三埠区凤华制线厂”,同年10月30日及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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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海市,大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2号。2001年2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庆市萨尔图区看守所。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0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忠友、瓮鸣犯票据诈骗罪,于200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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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4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铅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月湖区山背小区2栋2单元3号。因本案于2004年5月19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涂序接、李贵仔犯有价证券诈骗罪一案,于2004年12月30日作出(2004)鹰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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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念国犯金融凭证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原审被告人陆守聪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一案,于二00四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03)合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念国、陆守聪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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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因病被取保候审,2000年5月21日重新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雪梅,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广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00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冼开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广及辩护人赵雪梅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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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郊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新郊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世成,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辉县市,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新乡市果园小区3号楼。因涉嫌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02年9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庆德,新乡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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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叶环保、顾健犯内幕交易罪,于200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环保、顾健及辩护人苏醒、余雳、康晓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环保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罪的事实。 199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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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深泽华油综合四处北二区2—1—403号。2003年3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冀中公安局辛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辛北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辩护人田藏杰,辛集市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冀辛检公刑诉字(2003)第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3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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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以佛检刑诉字[200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慕仪犯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慕仪及其辩护人李惠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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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案于2003年4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静染,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起诉[2003]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祖安、刘锡炬、曾啟常犯购买、出售假币罪,于2003年9月4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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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与真美元有区 别,不能认定为假币,从而也不能将其所持有的“假美元”计入犯罪数额。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唐清池、黄志英犯持有假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唐清池上诉所提,经审查认为,其所持有的“假美元”能否认定为假币,应当以法定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结论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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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卢石星,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怀集,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广东省怀集县大岗镇大岗村。因涉嫌犯购买假币罪于2002年11月18日被羁押,2002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黎海扬、卢石星犯购买假币罪一案,于2003年5月7日作出(2003)顺刑初字第447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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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陆丰市人,农民,住陆丰市湖东镇华美村。2000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甘莉,广东龙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卓振辉犯伪造货币罪、购买、出售假币罪,被告人卓秋伟犯运输假币罪一案,于2000年12月23日作出(2000)汕中法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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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晨,男,51岁,原任上海县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兼上海红康房地产总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玩忽职守于1997年5月20日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升中,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戴红儒,上海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晨因签定合同失职被骗一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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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非法嫌疑的报审文件予以核销,客观上掩盖了逃汇犯罪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常超身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本公司的利益,在签订、履行外贸代理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其他公司利用其经手和同意签订的外贸代理合同大量骗购和逃汇,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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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生于北京市房山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良各庄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长沟大街西里11号楼1单元501号);因本案于2005年11月28日被羁押,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字(2006)第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晋明水、高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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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金章,男,194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登封市宣化镇土门村,原任登封市小河煤矿生技科科长,现退休。1999年4月9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5年4月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逮捕,2005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景建敏,男,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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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范玉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丽荣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1年4月5日作出(2001)让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原公诉机关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发琦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范玉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冬梅及委托代理人谭贵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丽荣及委托代理人高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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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1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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