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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卡布其大街四街坊住宅楼4-2-8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0年8月29日被羁押,同年10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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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二字(200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永民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0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成群、钟志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永民及其辩护人许松柳、车晓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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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王长芸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艳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长芸及辩护人胡晓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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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刘颖真诚认罪,被害人母亲及儿子均请求法庭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六十七条一款、七十二条一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颖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蒙古刀等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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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中刑二初字第001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亚德(英文名ELBADAOUI  RIAD  MUSTAPHA),男,1981年出生于黎巴嫩,护照号码1626026,原系南通芭蕾米拉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董事,暂住于海门市鹏腾大厦14-A室。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5年3月16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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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嵘犯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后辩护人吴迪山以本案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先后分别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晓健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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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被刑事拘留,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辩护人邱兴隆,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刘幼其,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4]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中权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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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佛中法立行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霍慧雯,女,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北清镇马村陈家街5号。 上诉人不服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行立初字第7号不予受理其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立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受理上诉人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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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关协森,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敬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光辉,男,汉族,1969年2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华桂乡大塘角村3组。 委托代理人:陈佳武,男,汉族,1967年4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闵清县梅城镇西门路110号。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锦龙建筑机械厂因诉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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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重庆市长江航运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蔡琳,重庆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光喜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一案,于2005年3月30日作出(2005)中区刑初字第103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魏光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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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零二条的规定,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应依法惩处。 丁锡方及其辩护人认为,上坝村滥伐林木案的查处主体是无锡市多种经营管理局,丁锡方不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主体。这个理由不符合事实,不予采纳。丁锡方的辩护人还提出,将销售林木的重量换算成立木蓄积量来认定滥伐林木的数量,这种计算方式和换算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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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9日被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理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承军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张卫彪、赵天彤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案,于二00四年九月三日作出(2004)广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承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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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胜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1998年7月1日作出(1998)茂中法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曾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案移送冻结的存款共八十万元,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曾胜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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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 孙书国,山东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鲁济检刑诉字第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世福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00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惠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世福及其辩护人孙书国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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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文化,出生在黑龙江省青岗县,无职业,住青岗县民强街。因本案于2000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2001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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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03年11月9日被羁押,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文达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案,于2004年3月2日作出(2004)南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梁文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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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法院审理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危远洪犯非法采矿罪一案,于2005年9月22日作出(2005)湘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危远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和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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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伐林木罪吴敏坤、张元册、晏祥训、吴小兵罪,于200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敏坤、张元册、晏祥训、吴小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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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青刑初字第349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昌齐,男,1953年5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监利县柘木乡魏家村1-9号。2005年9月3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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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禤德琼、周剑、李再兴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于2003年12月15日作出(2003)南刑初字第166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禤德琼、李再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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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0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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