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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发表时间:2016-02-20 浏览次数:491

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刘x,男,199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云南省罗平县xx乡xx村委会xxx村xxx号。

被告人:吴x,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家住云南省罗平县板桥镇xx居委会xx街xxx号。

被告人:黄xx,女,195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家住云南省罗平县板桥镇xx村委会xxx村xx号,现住云南省罗平县xx镇xx超市对面。

案由:故意人身伤害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吴x、黄xx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吴x、黄xx连带赔偿自诉人的医疗费:14288.94元、后续医疗费:12000元、鉴定费:1840元、误工费:79元/天×108天=8532元、护理费:79元/天×17天=1343元、伙食补助费:100元/天×17天=1700元、营养费:100元/天×17天=1700元、残疾赔偿金九级伤残:7456元/年×20年×20%=29824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1000元,总计78227.94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月4日,刘xx驾驶微型客车载着自诉人、许xx及其他几个朋友在板桥街上,行驶至板桥镇老供销社“美联超市”处,车辆不小心压着被告人黄xx家放在路上的油布,后双方发生争执,刘xx就向板桥派出所报警来处理,不料被告人气势汹汹冲出来用菜刀把自诉人、刘xx和许xx砍伤。后来,板桥派出所办案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并立案侦查,自诉人、刘xx和许xx被送往罗平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自诉人被诊断为左侧尺骨下段开放性骨折、左前臂开放性损伤,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九级伤残、后期医疗费12000元。

自诉人在医院住院治疗至今已17天,因被人打伤致:(1)左侧尺骨下段开放性骨折;(2)左前臂开放性损伤。目前出院,已用去医疗费14288.94元,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且给自诉人带来身体和精神痛苦。

综合事实与法律,自诉人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依法判处,支持自诉人的诉讼请求,还自诉人一个公道。

此致

罗平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刘x

201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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