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刑事辩护人。现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不持异议。
二、关于本案刑罚方面的处理,本辩护人认为,法院应终止该案审理,不再追究赵XX的刑事责任。具体阐述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追诉期限,并且不存在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法定理由。
根据XX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赵XX等人:“违反国家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根据该条规定,数额较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所以,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及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赵XX最高可判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所以赵XX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追诉期限为5年。
根据本案调查的事实可知,赵XX等几名被告人最后一笔私分国有资产的时间发生于2007年年底或者2008年1月份,也就是追诉时效的时间从2008年1月份开始,至2013年1月份追诉期限截止。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第八十八、第八十九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一种: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第二种: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第三种: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以上三种是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法定理由。本案中不存在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和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情形,我们可以直接排除的是第二、第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的意思是在公安、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审判的情况下,还要合并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存在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这种情形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就本案来说即使检察机关在追诉期限内进行了侦查,但因被告人赵XX不存在逃避侦查的行为,超过了5年追诉期限,就不应该再对赵XX进行立案侦查审判了。该案中检察机关对赵XX的立案侦查时间为2013年4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长绿检反贪移2013第18号记载),法院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1月13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法院开庭审理都是追诉时效经过之后的事情了。也就是说在追诉期限的5年内,检察机关没有立案侦查、法院没有开庭审判,被告人也就谈不上逃避侦查、逃避审判了。所以,赵XX的犯罪不符合上述三种法定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法定理由,其犯罪已经超过了追诉期限,不应再追究赵XX的刑事责任了。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所以人民法院对本案应当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不再追究被告人赵XX的刑事责任。
(二)、从立法目的看,没有必要再追究赵XX的刑事责任。
从刑事法律规定上看,我国刑法第一条明确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立法目的。可见,在我国的刑事法中,保护人民是最终目的。而本案中的赵XX,在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间内侦查机关没有对其进行侦查,法院也没有在追诉期限内开庭审判。赵XX在追诉期限内也没有再犯任何其他罪行。此时,我们应当认为赵XX已经“弃恶从善”,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从保护人民的角度讲,也就没有必要采取刑罚措施来预防其再犯罪的可能性了。就像一位病人经过一段时间自然痊愈后,没必要再给他打针吃药了。
(三)、被告人当庭认罪与本律师要求法院裁定终止审理不再追究赵XX的刑事责任并不矛盾。
被告人的认罪是对过去行为的承认,是对过了追诉期限的犯罪行为的承认,所以,被告人当庭认罪与本律师要求法院裁定终止审理不再追究赵XX的刑事责任并不矛盾。
综上所述,在追诉期限内检察机关没有立案侦查、审判机关没有开庭审判,赵XX案不存在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法定理由,法院对该案应终止审理,不再追究被告人赵XX的刑事责任。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合议时给以采纳。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杨XX
201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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