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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股权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6-01-12 浏览次数:114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5)海中法民二终字第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沈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海南XX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蒙志清,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三亚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诉人沈XX因与被上诉人海南XX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XX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三亚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3)美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01 5年3月1 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XX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蒙志清,原审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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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公司应否退还沈XX股权认购款XXX万元的问题。本院认为,由于沈XX要求解除涉案《股权认购协议书》及《股权认购协议书》补充协谈的理由不成立,加之XX公司转让给沈XX的是股权,并非土地,沈XX受让股权后已作为XX公司的股东参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其在该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否亏损,属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问题,与XX公司无关。因此,XX公司不应退还沈XX股权认购款XXX万元。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51000元,由 上诉人X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燕

审判员:符敏秀

代理审判员:赵曼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孟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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