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炳武贩卖毒品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本人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妻子李红的委托,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查阅了本案相关卷宗,参加庭审。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嫌疑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一罪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贩卖毒品的数量等持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庭审做如下补充:
一、被告人张某某笔记本上所记载贩毒金额,没有证据证明该金额是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所欠。
本案中,被告张某某和其他涉案人员的供述,以及作为本案证据的笔记本记载了贩卖毒品贩卖的金额,但是公安机关并未挡获该批毒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8)324号 2008年12月1日):“第五条:毒品含量鉴定和混合型、新类型毒品案件处理问题,第1款鉴于大量掺假毒品和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为做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保证毒品案件的审判质量,并考虑目前毒品鉴定的条件和现状,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7年12月颁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毒品含量鉴定;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亦应当作出毒品含量鉴定”。因此,不能认定笔记本上记载金额毒品的种类和含量,毒品的种类不一样,定罪量刑亦不一样,鉴于此不能认定为甲基苯丙胺(冰毒)。
二、针对被告人公安机关现场挡获13.0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应进行综合考虑,酌情进行处理。;
本案被告人张某某本身就是吸毒人员,此次被挡获的13.07克甲基苯丙胺本就是用来自己进行吸食,并不是用来贩卖,因此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8)324号 2008年12月1日)”,一、毒品案件的罪名确定和数量认定问题,第四款:“…… 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对笔记本记载毒资不能认定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所记载,毒品的类别、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而本案并没有证据来予以证明,同时被告张张某某以贩养吸,主观恶性不大。所以恳请法院在量刑时考虑酌情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辩护人:熊斌律师
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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