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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失火罪成功辩护为缓刑
发表时间:2016-10-01 浏览次数:301

黄某某失火罪成功辩护为缓刑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黄某某家属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经会见当事人,阅卷,参加法庭调查,听取公诉人的发言,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涉嫌失火罪,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重视和注意下述情节:

(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构成自首。

2014年5月11日发生山林火灾,群众报警后,公安出警处置并于当日在现场绘制了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指认照片。在案发现场,被告人扑灭山火后守候在现场,一方面密切关注火灾现场,另一方面,当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在公安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没有逃跑,也没有抗拒抓捕,而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而被告人的上述行为都是在案发当日且是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2014年6月6日)之前已经自愿配合完成。2014年6月20日,公安机关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时,被告人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提醒一下,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未能反映被告人的自首过程,而只是反映了他被拘留及逮捕的过程。

(二)被告人案发后,自己及通过家属积极向受害人认错、赔礼道歉,并于2014年11月25日退赔三名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双方签订好了协议书、被告人家属已经支付4.2万元赔偿款,受害人已经收到赔偿款。

(三)被告人的行为得到了受害人的书面谅解,自己及通过家属向受害人认错、赔礼道歉,并于2014年11月25日退赔三名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4.2万元。

(四)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被告人只是在放火开荒时,不慎火势蔓延到受害人的林地,引发山林大火,出现火情后,被告人并不是袖手旁观,而是和爱人一起积极扑火救灾,并通知组织本屯村民一起扑火,把受害人的损失降到最低,明火扑灭后,没有麻痹大意回去,而是在火灾现场一直守候,一方面是防止复燃和新起火点,另一方面是在公安民警到来后,积极配合公安调查案情。

(五)被告人的行为引发的后果较小。

被告人失火的行为过火有林地面积4.72公顷70.6亩,而过火面积上都是树高4-5米较小较稀疏的人工松木林,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但损失没有达到重大程度,且已经赔偿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二、对于具体的量刑建议。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1对于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且犯罪较轻(指法定刑幅度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当庭认罪悔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3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综合本案案情,被告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况,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情节较轻,又有上述从轻减轻的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1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罪情节较轻3有悔罪表现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而且,适用缓刑比收监羁押更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改造,他曾经失足,出来后改过自新,自食其力用双手养活自己和家人,但现在上面有老人要扶养,下面有小孩要抚养,作为一家顶梁支柱,他的家庭离不开他,他也离不开他的家庭,他因一时之疏忽,酿成大祸,自己也被羁押了5个多月,这也是对他的一种教育了。最后,希望法庭能综合考虑案件各项量刑情节,对其适用缓刑,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邓宝能

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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