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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死刑犯作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发表时间:2015-12-15 浏览次数:193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接受蔡炳灶委托,指派叶玉成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蔡炳灶涉嫌贩卖毒品一案,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蔡情标家藏有冰毒、麻古,这一犯罪事实铁证如山,蔡情标犯贩卖毒品罪,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蔡炳灶犯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第二、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蔡炳灶实施了两次冰毒交易行为,第一次是买冰毒,“2010年4月5日,蔡炳灶指使蔡情标到陆丰市甲子镇,向一年轻的男子收取冰毒十包”;第二次是卖冰毒,“同年4月25日上午,蔡炳灶指使蔡情标到龙华一宾馆收取交易毒品的款,后蔡情标将收取的款交给蔡炳灶”。第一次交易的行为是收货,第二次交易的行为是收款。第一次交易收货人是蔡情标,第二次交易收款人也是蔡情标。两次交易的当事人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了蔡情标和蔡炳灶。蔡裕财既没有参与第一次交易,也没有参与第二次交易,蔡裕财不知道本次毒品案的存在,蔡裕财对本次毒品案情况一无所知,蔡裕财不可能证明蔡炳灶贩卖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所指控的毒品。蔡裕财对本次毒品案无证明作用,没有证明力。

蔡裕财没有证明2010年4月5日蔡炳灶指使蔡情标到陆丰市收取冰毒,蔡裕财也没有证明同年4月25日蔡炳灶指使蔡情标到龙华一宾馆收取交易的款,蔡裕财没有证明《起诉书》指控的蔡炳灶贩卖毒品这一次犯罪事实。因为蔡情标不知道2010年4月5日这次贩卖毒品案件情况。

对蔡裕财讯问笔录第24页“问:取什么钱?答:一开始我不知道,后来才知道那些都是贩卖毒品、假币赚来的黑钱。”第33页“问:蔡情标是做什么事的?答:他也是帮我老板做事的,负责送货。问:什么货?答:送毒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蔡裕财说他在被讯问时没有这样说过,是讯问人员自己写的,他没有看就签名了。蔡裕财在庭审中否认了这一供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蔡裕财的供述是非法证据,应当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蔡炳灶贩卖毒品的定案依据。

第三、蔡情标为了逃避处罚,虚构事实加以狡辩。蔡情标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设法掩盖事实真相,编造谎言,企图蒙混司法机关。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真伪与动机密切相关。蔡情标攀供的动机是为了推卸自己的罪责。在蔡情标家查获冰毒,如果蔡情标不推卸罪责,蔡情标可能被判处死刑。如果蔡情标推卸罪责被人民法院错误采信,蔡炳灶就是贩卖毒品罪的主犯,蔡情标是从犯,蔡情标可以保住自己的性命。蔡情标曾犯抢劫罪,1990年9月18日被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蔡情标有犯罪前科,其供述或者辩解之虚假的可能性很大。蔡情标是污点证人,蔡情标的供述或者辩解不能作为蔡炳灶贩卖毒品的定案依据。

第四、张杰森的证言仅证明2010年4月25日蔡炳灶从蔡情标家拿走一个袋,张杰森说不知什么东西,张杰森的证言没有证明其他内容。《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根据该《规定》第15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张杰森是蔡情标的未婚妻,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张杰森有作虚假陈述甚至作伪证的可能。张杰森在第一次询问笔录说毒品是蔡情标的,在第二次询问笔录中说蔡炳灶从蔡情标家拿走了一个不知什么东西的袋。张杰森是大学生,教师,悟性很高。蔡情标被抓捕,张杰森被询问,且做了询问笔录,在被侦查人员询问的过程中,张杰森可以领悟到侦查人员的办案思路,侦查人员的询问有意或者无意诱导了张杰森,所以在第二次询问笔录中,张杰森作了虚假陈述或伪证。要求人民法院通知张杰森出庭作证,如果张杰森不出庭作证,张杰森的证言不得作为蔡炳灶贩卖毒品的定案依据。

第五、张杰森的辨认笔录只能证明张杰森和蔡炳灶认识,不能证明蔡炳灶贩卖毒品。蔡情标的辨认笔录也只能证明蔡情标和蔡炳灶认识,不能证明蔡炳灶贩卖毒品。辨认笔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但不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不可缺少的证据。有的刑事案件,辨认笔录可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有的刑事案件,辨认笔录没有证明的价值。本案辨认笔录只能证明相互认识,不能证明贩卖毒品。本案辨认笔录与贩卖毒品没有关联性。

第六、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的补充侦查报告书“蔡炳灶团伙的毒品交易由蔡炳灶组织指挥、蔡情标负责运输毒品和接头,毒资由蔡裕财负责”。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补充侦查情况“关于蔡情标去陆丰甲子找谁取毒品。根据蔡情标供述,其是受蔡炳灶指使到陆丰取毒品,蔡炳灶并没告诉他方的情况”。侦查机关报告的案情不是通过自己亲自参与,亲自感知,亲自实践,不是感性认识;而是根据蔡情标、张杰森的证据加以判断、推理而得出的认识,是理性认识。侦查机关的报告是根据其他证据得出的结论,不是证据。侦查机关不得兼任证人。《补充侦查报告书》法律地位相当于《起诉意见书》,是司法文书,不是证据,不得作为人民法院定案依据。

第七、公安机关调取了蔡炳灶及与蔡炳灶有关人员的银行交易信息,没有查出蔡炳灶收到蔡情标转交毒品款的任何信息。公安机关调取了蔡炳灶的手机通话记录,没有查出2010年4月5日蔡炳灶指使蔡情标收冰毒的通话记录,也没有查出4月25日蔡炳灶指使蔡情标收毒品款的通话记录。本案的毒品藏匿在蔡情标家,不是在蔡炳灶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蔡情标贩卖毒品,但是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毒品是蔡炳灶的,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蔡炳灶贩卖毒品。

第八、《起诉书》指控:“同年4月25日上午,被告人蔡炳灶指使被告人蔡情标到龙华一宾馆收取交易毒品的款项,后蔡情标将收取的款项交给蔡炳灶,相关的毒品尚未交给买家”。犯罪行为的地点是必要的犯罪情节。收取毒资的地址在龙华一宾馆,侦查人员可以把蔡情标带到龙华指认,为什么没有犯罪地点的证据呢?收取毒资的金额是多少?收取毒资流向下落如何?为什么没有证据证明?没有这些证据说明了蔡情标在说假话,导致侦查人员无法取得这方面的证据。

第九、对张杰森的讯问笔录第2页“问:这10包毒品是谁的?答:是我男朋友蔡源(情)标的”。“问:将蔡源(情)标和这些毒品的关系说清楚?答:我打扫卫生时看见放纸箱房间的后门有几个旅行袋,就是用来装你们搜出包装袋、锡纸、电子称、密封器的旅行袋”。第4页“问:房间里纸箱里的毒品和旅行袋里的包装袋、锡纸、电子称、密封器是什么时候拿回来的,谁拿回来的?答:我们住的房只有我和蔡源(情)标,不是我拿回来的肯定是蔡源(情)标拿回来的。”按照蔡情标的供述,蔡情标的任务是接货和送货,不零售。包装袋、锡纸、电子称、密封器是分量毒品的工具,如果蔡情标仅仅给蔡炳灶收货和送货,是不需要包装袋、锡纸、电子称、密封器的,公安机关在蔡情标家里搜查到的包装袋、锡纸、电子称、密封器证明蔡情标在单独出售毒品。蔡情标家里的包装袋、锡纸、电子称、密封器可以降低蔡炳灶贩卖毒品的可能性,甚至可以排除蔡炳灶贩卖毒品的可能性;相反,蔡情标家里的包装袋、锡纸、电子称、密封器加大了蔡情标单独贩卖毒品的可能性,甚至可以肯定蔡情标在单独贩卖毒品。《起诉书》所指控的贩卖毒品的事实就是蔡情标一人所为,与蔡炳灶没有关系。

第十、蔡情标的《银行活期明细》不能证明蔡情标没有贩卖毒品,贩卖毒品的人不可能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公诉人质问辩护人“蔡炳灶说他不认识蔡情标,辩护人认为蔡炳灶是否认识蔡情标?”辩护人回答“辩护人认为蔡炳灶认识蔡情标”。公诉人说“蔡炳灶自我辩护不认识蔡情标是个错误”。不能以蔡炳灶说不认识蔡情标作为证据证明蔡炳灶贩卖毒品,相反,不能以蔡炳灶说认识蔡情标为证据证明蔡炳灶没有贩卖毒品。认识不认识与有没有贩卖毒品关系不大。

第十二、蔡情标在庭审中,当庭翻供。蔡情标当庭否认了其以前在公安机关、检察院的供述,当庭否认了《起诉书》指控蔡炳灶贩卖毒品是事实。《起诉书》指控蔡炳灶贩卖毒品的经过完全照抄照搬蔡情标的供述。蔡情标在庭审中说,2010年4月5日,蔡炳灶指使蔡裕财和蔡情标一起到陆丰市甲子镇取冰毒,是蔡裕财将冰毒交给蔡情标的。但是,蔡情标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说,2010年4月5日,蔡炳灶指使蔡情标一个人到陆丰市甲子镇,当时一个讲潮州话的不认识的年轻人将一包是用塑料袋装着的毒品交给蔡情标的。《起诉书》克隆了蔡情标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蔡炳灶否认蔡情标的供述和翻供,蔡裕财也否认蔡情标的供述和翻供。蔡情标的翻供使蔡炳灶涉嫌贩卖毒品的指控失去了事实和依据,失去了定罪的根基。蔡情标的翻供使侦查机关辛辛苦苦构筑的蔡炳灶贩卖毒品的大厦彻底坍塌了。

第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的条件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用以指控蔡炳灶涉嫌贩卖毒品罪最给力的证据是蔡情标的供述和张杰森的证言,不能排除蔡情标为了推卸罪责,栽赃陷害,张杰森为了拯救未婚夫,作虚假陈述的可能。蔡情标当庭翻供,否认了其以前的供述,否认了《起诉书》指控蔡炳灶涉嫌贩卖毒品的事实。由蔡情标的供述和张杰森的证言得出的结论不是唯一结论,还有其他的可能。综合全案证据,蔡炳灶被陷害的可能性没有排除。生命属于我们,只有一次,我们要珍惜生命,珍惜自己的生命,珍惜他人的生命,不要错杀无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蔡炳灶无罪!

辩护人:叶玉成律师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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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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