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文书 > 刑事诉讼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xxx与xxx离婚案民事调解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xxx与xxx离婚案民事调解书
发表时间:2016-08-09 浏览次数:179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年)雁民初字第06253号

原告xxx,女,汉族,1966年4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中路XX号内XX号楼XX号,身份证号:61040219660XXX。

委托代理人:华战勇,陕西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昆明路五号院南区9号楼2单元28号,身份证号:6101113196807142914。

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双方调解。原告xxx诉称,原告家在咸阳,于1998年来到西安,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于1999廿月16日登记结婚,1999年10月7日生育一女xxx。婚后,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扶养费;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询,被告同意离婚亦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但不同意支付孩子抚养费,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

婚生女xxx由原告自行抚养。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xxx承担150元。

上诉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x x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x x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xxx与xxx离婚案民事调解书”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6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