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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辩护
发表时间:2016-02-15 浏览次数:71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云刑初字第242号

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2013提9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抓获,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9月18日被刑事拘留,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广辉,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袁东,四川元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2013提9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4)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杨某某、虞某某、袁某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的辩护人朱广辉、袁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被告人田某某在“杏彩”赌博网站注册代理账户(ID6432,用户名CCTV99)后,在互联网发布广告链接发展下级会员,组织、鼓动他人进入该网站进行赌博,并在该网站担任代理并获取返点盈利。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田某某发展有效下级会员117个,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2193732.6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田某某、杨某某、虞某某、袁某的供述,远程勘验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光盘,网页截图、搜醒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犯罪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婃认为田某某、杨某某、虞某某、袁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天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三、被告人虞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四、被告人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五、四被告人的犯罪工具电脑等依法没收;涉案赌资及四被告人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均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牛杰

审判员:康磊

人民陪审员:刘宝岭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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