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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意见书
发表时间:2016-06-22 浏览次数:359

律 师 意 见 书

尊敬的主办检察官:

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根据犯罪嫌疑人张**妻子禹**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孙宗、邱慎广律师为张**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会见了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根据现有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敬请给予充分考虑,并依法采纳。

一,对犯罪嫌疑人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罪名及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系过失犯罪,交通事故的发生突然,事前嫌疑人没有预见性。嫌疑人是在路口绿灯亮起时启动,由于摩托三轮车在启动时,左侧的车辆遮挡嫌疑人的视线,导致不慎将还没有完全通过人行道的被害人给撞到,其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和伤害故意且嫌疑人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拨打120和122报警电话并且一直在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陈述事发经过。在刑事立案后,主动到交警部门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良好,属于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张**以往没有任何受过刑事处罚记录,在当地表现一直很好,(证明已经提交公安部门)本次犯罪尚属初犯,过失犯。犯罪的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由于自己的过失产生了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不大。

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由于文化素质不高,张电富平时在济南以收废品为生,生活窘迫。上有老人下有孩子,每月的经济来源都用于必须的家庭生活开支,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多年来的辛苦奔波并没有给嫌疑人带来多少积蓄。而这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系突发性事件,完全超出嫌疑人的意料,但嫌疑人仍积极到亲戚朋友处借钱,用于被害人的抢救费用和后期的所有丧葬费用,共花费三万多元。由于一时的过失令他犯下了令他追悔莫及的错误!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一直受到自己内心的谴责,并愿为自己的过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尽力给予赔偿。事故已然发生犯罪嫌疑人也恳请办案机关考虑到嫌疑人作为家中的顶梁柱,老人和孩子都需要其打工的收入来照顾的的客观情况,给嫌疑人一个自我救赎的机会,不至于使整个家庭破裂。恳请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请求检察机关给予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给犯罪嫌疑人一个自我改正自我救赎的机会。

此 致;

天桥区检察院

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宗

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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