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某某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指派我担任张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的二审辩护人。在接受指派后,我详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对相关证据进行仔细的审核判断,对案件事实有了深刻地了解。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深切地同情和遗憾,但辩护人应当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存在以下罪轻处罚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具有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证人窦某某、李某某、赵某
的证言及本案的其他证据材料,可得出以下唯一结论:2013年8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贺某某杀害离开案发现场后,步行至解放西路北部商城路边时,看见在此处巡逻的警车,便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在此过程中无任何反抗和隐瞒行为,足以证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因此,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行为较轻的,可以免除刑罚。”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案发后被告人及家属积极主动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张某某系普通工薪阶层,其父患有严重疾病,常年依靠昂贵的药物维系生命,其母年事已高,其妻打工补贴家用,家中还有三个正在上学的未成年子女,可见其家庭的困难程度,但是为了表示对于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忏悔之意,被告人及家属千方百计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虽然,这微薄的赔偿不能换回被害人的生命,却是被告人表达其悔罪之意的唯一方式。因此,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能够考虑上述情节,对被告人处以从轻处罚的刑罚。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其社会危害性小。
在实施本次犯罪行为之前,被告人张某某是孝顺父母的好儿子,爱护妻子的好丈夫,抚育儿女的好父亲,无任何犯罪前科,且此次犯罪也并不是由预谋的,而是在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误伤被害人后,精神极度混乱的情形下实施的,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没有通过理性的
方式解决,从而导致两个原本美满幸福的家庭就此破裂。被告人的行为不仅应当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更应当受到自己良心的谴责,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被告人在案发后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的情节,相对而言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故此,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以体现我国“罚当其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予被告人张某某悔过自身,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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