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元成彤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某某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指派我为明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的二审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在接受指派后,我仔细查阅了相关材料,对相关证据进行仔细的审核判断,对案件事实有了深刻地了解。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深切地同情和遗憾,但辩护人应当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结合本案证据材料,辩护人认为,据以认定被告人明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1、作为能够直接证明是何人实施犯罪的作案工具(从被害人尸体上提取的刀子)并未检测出被告人明某某的指纹信息。
作为故意杀人案,犯罪工具是最为关键的证据,是能够查明何人实施犯罪人的直接证据。在本案中,依据被告人明某某的供述,其杀害被害人何某某时事先并未采取任何手段防止其指纹留在作案工具上,事后也未对作案工具进行清理。因此,如果是被告人实施的杀害行为,那么,在本案的作案工具上是可以检测出被告人明某某的指纹信息的。但是,侦查机关仅对作案工具上的可疑斑迹做了DNA检测,检测结果为支持该血迹未被害人何某某所留,并未对作案工具上存在的指纹等其他信息进行检测。也就是说,在本案的犯罪工具上并未有任何与被告人明某某相关的信息,不能直接得出被告人明某某就是对被害人实施杀害行为的犯罪分子的唯一结论。
2、被告人的供述与现场勘查的结果并不完全一致,被告人实施杀害行为的整个过程并未查清。
通过【XXXX】XXXX号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勘查时拍摄的照片可知,被害人何某某的尸体是在离床有一定距离的地面上发现的,且尸体呈头南脚北仰卧状;尸体头部南侧地面在西侧卫生间基座与东侧双人床之间在148×45cm范围内可见有一向北拖拽血痕。根据被告人明某某的供述其杀害被害人时被害人是跪在床上的,在其实施杀害行为后因为门外不断有人敲门,被告人打开门后就被会所的服务员控制了,综合案发现场的其他人员的证言,案发后并没有人挪动过被害人的尸体。那么,被害人是究竟如何掉落至地面且身体状态为仰卧状,以及为何被害人头部旁边的地面上会有一处拖拽血痕,作为认定被告人明某某犯罪的定罪量刑的事实应当被查明。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五十三的相关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
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辩护人认为,具体到本案中,仍然存在上述两个疑点,故此,认定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在证据方面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确实、充分的标准。
二、鉴于被告人明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22条所提“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对被告人明某某酌情从宽处罚。
综合本案全部证据材料,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即被告人明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相识于某某洗浴中心,在相处过程中二人产生感情,并发展为男女朋友(被害人对于被告人已经结婚时知道的),在交往过程中,被害人何某某答应被告人在其离婚后与其结婚,并将被告人带回家中介绍给父母认识,被告人遂于2013年5月同原配妻子离婚,但在其离婚后,被害人何某某反悔与其分手,被告人遂出于报复对被害人实施了杀害行为。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和不结婚的自由,但是,在本案中,正是由于被害人对于恋爱、婚姻的轻率,使得一个原本拥有幸福家庭的人沦落为一无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的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于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定从宽处罚”。因此,请人民法院能够对于被告人从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被告人明某某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2013年6月1日被拘传后,在侦查机关在对被告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时,被告人即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在之后的数次讯问中被告人供述均与其第一次供述一致,未出现翻供情形和不予配合的情形。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已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自愿接受法庭的审判和刑罚,有悔罪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能够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面对感情纠纷时,没有采取理性的手段以和平的方式解决,而采取了伤害他人生命健康的方式,从而,造成了两个家庭的悲剧,其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但是,综合本案被告人犯意的产生、犯罪后的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情节,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明某某能够从轻处罚,以体现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罪行相应的原则,给予被告人明某某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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