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浙甬刑二终字第56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某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林娣。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传唤,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祯学。
原审被告人潘某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0日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玲益。
原审被告人潘定宝。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传唤,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建明。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陶某剑、潘某静、潘定宝、马林娣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甬鄞刑初字第10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陶某剑、马林娣不服,提出上诉。经原审被告人马林娣、潘某静、潘定宝书面申请,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上述原审被告人指派了二审辩护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钱小良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某剑、马林娣、原审被告人潘某静、潘定宝及辩护人郑勇、朱祯学、杨常素、徐玲益、沈建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陶某剑、潘某静系夫妻关系。被告人潘定宝、马林娣系潘某静父母。2011年7月至2012年9月,陶某剑、潘某静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为偿还欠债,单独或合伙或通过潘定宝、马林娣,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被告人潘定宝、马林娣明知陶某剑、潘某静无偿还能力,仍帮助陶某剑、潘某静进行借款。具体如下:
1.2011年7月8日,被告人陶某剑和潘某静为偿还欠债,由潘某静出面,虚构购买房子需用钱的理由,向俞某借款8万元;同年11月10日,由潘定宝出面,向俞某借款3.5万元,并由潘定宝向俞某出具一份11.5万元的借条。上述借款均未偿还。
2.2011年7月23日、9月17日,被告人陶某剑和潘某静为偿还欠债,由潘某静出面,先后虚构陶某剑买房子或其父资金周转困难的理由,两次向郑某借款各10万元,共计20万元。上述借款,潘某静通过拆借归还郑某8万元,以鄞州区云龙镇陈黄村陈岐大龄青年安置房名额转让给郑某抵扣借款6万元,余款未偿还。
3.2011年8月22日,被告人陶某剑和潘某静为偿还欠债,由潘某静出面,虚构陶某剑买房子的理由,由陈某甲做中间人向张某祥借款20万元,该借款潘某静通过拆借以本金名义归还10万元、以利息名义归还2.88万元,余款未偿还。后因两被告人无法全部归还借款,由陈某甲向张某祥垫付10万元。
4.2011年9月30日,被告人陶某剑和潘某静为偿还欠债,由潘某静出面,虚构陶某剑买单位内部房的理由,向陈某乙借款20万元。该借款潘某静通过拆借以本金名义归还2万元、以利息名义归还2.2万元,余款未偿还。
5.被告人陶某剑和潘某静为偿还欠债,2011年10月14日,由被告人潘定宝和马林娣出面,虚构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的理由,向王某甲借款20万元;2012年1月5日,由潘某静和陶某剑出面,虚构陶某剑买单位内部房的理由,向王某甲借20万元,该款于2012年4月5日续借一年;2012年1月16日,由潘某静和陶某剑出面,再次以陶某剑买单位内部房的理由,向王某甲借款20万元。上述借款总计60万元,陶某剑、潘某静以本金名义归还1万元、以利息名义归还3.83万元,潘定宝以利息名义归还2万元,余款未偿还。
6.2011年10月30日,被告人潘某静虚构其父亲需要资金为由,向徐某甲借款10万元。该借款潘某静通过拆借以利息名义归还8000元,余款未偿还。
7.2012年1月22日,被告人陶某剑和潘某静为偿还欠债,由潘定宝出面,陶某剑作担保,虚构工程需要资金及陶某剑买房子等理由,向杨某锋、柯某夫妇借款25万元。上述借款,潘某静等人通过拆借以利息名义归还7500元,余款未偿还。
8.2012年3月15日,被告人陶某剑和潘某静为偿还欠债,由潘定宝出面,以陶某剑买房子为由向任某乙借款10万元;2012年4月21日,由潘定宝出面,虚构陶某剑等买土地的理由,向任某乙借款20万元。上述借款,潘某静等人通过拆借以利息名义归还1.92万元,余款未偿还。
9.2012年2月22日,被告人陶某剑和潘某静为偿还欠债,由潘某静、马林娣出面,虚构陶某剑买房子的理由,向徐某乙、徐某康借款共计10万元。该借款潘某静等人通过拆借以利息名义归还6000元,余款未偿还。
10.2012年3月1日、3月2日,被告人陶某剑和潘某静为偿还欠债,由马林娣出面,虚构工程需要资金的理由,向张某甲共借款15万元;2012年9月3日,马林娣又向张某甲的婆婆陈某借款3万元。上述借款,潘某静等人通过拆借以利息名义归还1.365万元,余款未偿还。
11.被告人陶某剑和潘某静为偿还欠债,2012年3月2日,由潘定宝出面,任某丙作担保,虚构陶某剑买房买地急需资金等理由,向陈某厚所在投资公司借款60万元;同年3月15日,由潘某静出面,潘定宝、任某丙作担保,虚构相同理由向陈耀厚所在投资公司借款50万元;同年6月8日,由陶某剑、潘某静出面,潘定宝、任某丙作担保,虚构相同理由向陈某厚所在投资公司借款50万元。上述借款共计160万元,潘某静等人通过拆借以利息名义归还4.5万元,余款未偿还。
12.2012年3月12日,被告人陶某剑和潘某静为偿还欠债,由潘定宝、马林娣出面,虚构陶某剑买房子的理由,向戴某甲借款10万元,当场以利息名义扣除1.2万元,余款未偿还。
13.2012年4月1日,被告人陶某剑和潘某静为偿还欠债,由马林娣出面,虚构工地需要资金的理由,向黄某香借款3万元;2012年9月1日,马林娣又以同样理由向黄某香借款2万元。上述借款潘某静等人通过拆借以利息名义归还1500元,余款未偿还。
14.2012年4月13日,被告人陶某剑和潘某静为偿还欠债,由潘定宝、马林娣出面,虚构潘某静缺钱急用的理由,向黄某甲借款4.7万元。该借款潘某静等人通过拆借以利息名义归还970元,余款未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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