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徐XX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程XX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开庭前经过认真研读罗田县XX院罗检公诉刑诉XX号起诉书,详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徐XX犯失火罪,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辩护人现就应对被告人失火罪从轻、减轻处罚的问题提出如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第一,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被告人徐XX失火之后,积极的参与救火灭火事宜,在失火完全扑灭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的供述了失火的经过,应认定为自首。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第二,被告人具有可以减少基准刑处罚的情节。
(一)徐XX系初次犯罪,且有知罪、认罪、悔罪的态度。从公安机关所查询的被告人的户籍资料来看,被告人在此次犯罪实施前,并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属初犯。被告人在前往公安机关自首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询问,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能够当庭认罪,有很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七项之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一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二)过失犯罪后,被告人找到失火造成损失的村集体和具体的损失农户,已对受损人进行了赔偿。现双方已达成谅解,受损人也已向合议庭出具了谅解书。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九项、第十项之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本案中,被告人是主动积极对受损人进行经济赔偿,并已同受损人达成了谅解,希望法庭能够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希望法庭在处理此案时,能够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情节,充分考虑到被告人徐XX是因过失导致犯罪。在造成损失后,还积极的参与救火灭火行动,事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自首,有知罪、认罪、悔罪的决心,并已同受损各方达成谅解等多种因素。辩护人建议法庭综合考虑本案相关情况后,对于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对其宣告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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