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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案二审撤销一审有罪判决后发回重审
发表时间:2015-11-06 浏览次数:204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亳刑终字第00532号

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略。2013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亳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3年11月7日被亳州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4年6月27日经谯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处。

辩护人林中虎,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谯刑初字第005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原审被告人张某以原判认定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2014)亳刑初字第0053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锁 晖

代理审判员 何宏民

代理审判员 王龙龙

书 记 员 邵伟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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