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活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蒋某某母亲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被告人蒋某某的辩护人,现就法庭查清的事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提出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以辩护人身份向被害人及其亲属表示深深的歉意和同情。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就本案的情节、事实,被告人作案的起因、心理状况以及对量刑的影响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有犯罪中止的行为和事实,符合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
根据《刑法》二十条之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意欲与自己前妻一起自杀,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出于对前妻的爱和不忍心,而主动放弃了与前妻同归于尽的的犯罪行为。出于主观原因而自动中止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具体到本案的相关事实: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受害人罗某某的证言,我们可以知晓如下事实:即被告人是在派出所人员到来并称是因被告人用刀砍伤其岳父岳母的事情而来,并想到之前其岳父岳母报警说其绑架了罗某某,于是一气之下想到活起没意思,干脆死了算了的想法,而临时起意点燃了准备丢弃的衣物(点燃的是堆放在客厅的衣物)。过了几分钟被告人主动找来水管,用水将火扑灭。其看见前妻受不了,主动打开窗户,并把空调打开。于是主动放弃了罪恶的念头,避免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与被害人以前是夫妻关系,案件的发生归根结底是由于两人离婚后,没有妥善处理好感情及子女抚养等问题所导致。案件发生时被告人处于激情、义愤的状态,情绪一时失控遂点燃衣物自杀而一了百了。被害人当时不但没有反对,反而相信与被告人之间的爱情,被告人是绝对不可能会杀害她的(事实也证实被告人主动熄灭火苗,打开窗户和空调,坐在床头和被害人谈心)。直到门被打开,被告没有采取任何暴力手段杀害被害人。
三、从本案的起因及后果看,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案发是因被告人电脑、电话费突然增多,前期与其他人交往,孩子抚养等一系列家庭的原因引起,而被告在派出所到来之前仍在想办法挽回其前妻的心,希望双方复婚,罗某某从新回到他身边,共同生活(与其前妻一起给子女读书报名、一起做饭、一起生活、一起出门散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堆放衣物撒上酒精的行为,这只是被告对前妻的爱的一种错误表现,只是夫妻之间因一时的不愉快而赌气,并无其他恶劣犯罪行为及其他伤害被害人的任何行为。
本案的产生是多种原因的结果,被告人发现自己所深爱的人很难挽回,产生了一死了之的想法。后因派出所的到来而催化,才点燃了客厅的衣物,不久自己又主动灭火,打开窗户和空调来缓解被害人罗某某的痛苦,并与前妻并排而坐谈心。由此看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为了家庭,四处奔波,辛辛苦苦挣钱养家,是父母孝顺的好儿子,平日里任劳任怨,邻里关系和睦。只因多次离婚的情感问题,一时糊涂交友不慎而勿入毒瘾,才铸成大错。恳请法院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认罪伏法、容易改造。
本案中,被告人系因情感问题处理不当导致夫妻感情失和引起的悲剧,被告人事先虽有预谋,但有可能不会实施,同时在实施过程中,被告人在完全可以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自愿放弃犯罪并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避免了悲剧的发生。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认罪伏法。希望法庭考虑上述因素酌定从轻处罚。
六、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受害人深知被告人对她的爱,相信被告人不会做出任何危害其生命的行为。在整个案件中被告人没有采取任何暴力手段残害受害人,反而是受害人在阻止被告人的自残行为。可见两人“爱之深情之切”,被害人谅解被告。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是一个不同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出于各种卑劣动机的形形色色的杀人案件,发生在家庭内部,给公众造成的恐慌、震荡要轻得多,社会危害性也要小得多。 惩罚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被告人法制观念淡薄选择了一种极端的方式来挽回家庭,而适得其反。被告人的行为情有可原,值得同情。在铸成大错之前,自愿放弃实施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了悲剧的发生。鉴于被告人的认罪和悔罪表现,特别是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的犯罪中止情节。恳请合议庭念及被害人、被告人多年夫妻情分上,以及年幼的孩子,年迈的父亲、母亲无人照顾,结合本案的相应情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使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早日父母子女团聚,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换来对被害人一生的补偿,做一个对家庭对社会有用的人。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四川活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蒋 友 波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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