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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让整个检察院都认识我的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6-10-11 浏览次数:184

被告人唐某波放火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在发表辩护词之前,讲几句题外话,我记得古代有吴三桂怒发冲冠为红颜,最后把整个明朝都葬送了;今天因为我的当事人唐某波怒发冲冠为知己,却断送自己几年的前程与青春。作为唐国某波的辩护人,既为唐某波的冲动痴情行为表示惋惜,又为受害人家属的物资损害表示可惜。在此,我代表唐某波对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但法律就是法律,既然唐某波犯罪了,他就应该为他冲动,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作为本案唐某波的辩护人,我希望双方当事人今后更应该理智冷静的面对问题,通过时光的过去,给对方一个心理赎罪的机会。

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唐某波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放火案的一审辩护人,通过今天的庭审,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波犯放火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唐某波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唐某波归案前的个人表现一贯较好。

从被告人唐某波的供述以及从H派出所和唐某波所在村了解到,被告人唐某波在归案前个人表现一贯较好,没有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因其与被害人家庭之间感情纠葛,一时冲动,法律意识淡薄,才失足犯罪。望贵院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对其予以从轻发落。

二、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被告人唐某波的处罚。

被害人彭XX对自己的儿媳离婚后,与被告人唐某波交往,曾放出很多狠话威胁唐某波,说如果唐某波讨了李D就对唐某波及家人怎么怎么样,在这种阴影下,才导致唐某波对彭XX家放火的诱因。李D与唐某波交往后,因为彭XX家把李D的衣服烧了,李D因感情纠葛,曾经多次纵容唐某波去烧彭XX家的炮筒厂,这也是导致唐某波对彭XX家放火的诱因。后来,李D跟唐某波同居几个月后,因为不合提出分手,而在这几个月的时间里,用了唐某波几万元的钱,唐某波觉得李D既玩弄他的感情,又玩弄他的金钱,一气之下,在李D复婚的第二天,一时激愤,才引发本案。

三、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亦小。

本案被告人唐某波只是想烧毁彭XX家一定的财物,给彭XX及李D一点经济上的教训,主观上并没有致其他人于死地的目的,可见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小。另外,放火的房屋与隔壁邻居的房屋、车辆有一定距离,被告人放火的行为对隔辟邻居的财产安全产生的危险性也小,本案被告人烧毁的财物价值较小,被告人的放火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这是与其他放火罪明显区别的地方,请法庭在量刑时对以上两个情节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唐某波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唐某波归案后,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已的错误,并彻底忏悔自已的罪行,在本案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及其同案犯的犯罪罪行,在今天的庭审中亦能够当庭表示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对被告人唐某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上述辩护意见,结合本案中的唐某波自愿认罪程度、悔罪的表现,及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构成及情节,鉴此,恳请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曾满生律师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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