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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2011)普刑初字第1097号
发表时间:2016-08-05 浏览次数: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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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普刑初字第10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1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故意伤害罪,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本院审理期间,其家属能主动代为赔偿被害人李某因身体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8日起至2012年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谢 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顾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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