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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刑事判决书(2011)普刑初字第1080号
发表时间:2016-08-16 浏览次数:134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普刑初字第10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1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淫秽光盘依法予以没收;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谢 燕


代理审判员 戚润华


人民陪审员 蔡钰涛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顾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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