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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国章犯强奸罪案
发表时间:2016-07-30 浏览次数:186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淇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国章,又名李合顺、王合顺,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淇县庙口乡三王庄村农民,现住本村,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02年12月11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淇县看守所。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刑诉(20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章犯强奸罪于200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军、王进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淇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9年冬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国章在明知被害人王某某为幼女的情况下,利用王某某在其家看电视之机,留宿王某某,同王某某发生了两次性关系。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国章供述,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3、证人吴爱花、王年生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国章明知被害人王某某为幼女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请依法惩处。



1999年冬季的一天晚上,被害人王某某(生于1987年2月16日,小学五年级学生)和其妹妹王树芳到被告人李国章家和李的妹妹李红岩一起做作业。晚间王树芳和李红岩到李家前院睡觉,李国章和王某某在一块看电视,李趁机将王某某留宿家中,同睡一床。夜间李国章奸淫王某某两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王某某证明1999年冬季一天夜里,在李国章家住宿,和李同睡一床,李国章同其发生性关系两次。2、证人吴爱花、王年生证明被害人王某某告知二人李国章和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及私了的情况。3、庙口派出所户籍证明被害人王某某出生于1987年2月16日。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李国章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章以奸淫为目的,明知被害人王某某为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两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国章犯强奸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12月11日起至2006年12日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詹玉旗



审 判 员 郭玉梅



审 判 员 冯宪林



二00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苏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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