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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审理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6-10-08 浏览次数:258

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

原告诉申请人等9名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鉴于原告向申请人等9名被告主张权利的主要证据包括:

(1)2013年7月2日,8月1日,**公司和山东**限公司在临沂罗庄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两份;2013年9月3日,**公司和山东**公司在郓城签订编号为2013-9-3-20《工矿产品订货合同》一份;

(2)2013年9月6日,山东**公司出具《应收账款确认单》一份。

(3)2013年9月16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一份;

(4)2012年12月25日,山东**公司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

经和山东**公司在**市公安局备案的网络防伪印章(印模)相比对,可以看出:

(1)盖在两份《煤炭购销合同》上的山东**公司合同专用章和山东**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网络防伪合同专用章(印模)差别很大,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网络防伪印章在“合同专用章”五个字下方有3713300023***的13位印证码,而盖在合同上的印章没有该印证码,这说明原告举证的《煤炭购销合同》上山东**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系伪造的,山东**公司和**公司不存在真实的煤炭购销业务。

(2)原告举证的《应收账款确认单》、《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上均盖有山东**公司公章。经和该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网络防伪公章相比对,可以明显看出备案的公章和上述证据中的山东**公司公章的字体差别。为此,山东**公司已在当地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2月20日,公安机关以“山东**印章被伪造案”进行侦查。

(3)《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处没有盖有在公安机关备案的法人“**”的方章,“**”三个字也不是法人代表**本人所签。

鉴于《煤炭购销合同》的供方**公司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案号为新公(经)立字(2014)0020号),需方山东**公司的印章也属虚假伪造,山东**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范围,现立**公司印章被伪造案进行侦查”,鉴于原告向答辩人等9名被告主张权利均是以**公司和盖有伪造山东**公司印章的《煤炭购销合同》等证据为依据。在公安机关对涉案犯罪事实侦查终结并由法院做出认定之前,按照“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原告也应当及时到相关公安部门报案,陈述被骗和**公司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经过,通过司法部门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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