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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芬祝x琴等与徐x旭丁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16-07-15 浏览次数:72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原告王世芬(死者祝兴权之妻),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达县。

原告祝东琴(死者祝兴权之女),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达县。

原告祝某(死者祝兴权之子),2002年2月7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原告祝某之母亲),基本情况同前。

原告郑良珍(死者祝兴权之母亲),193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达县。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传建,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粤S2XXXX小型客车保险人),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负责人王焱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经理。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苏AOXXXX号小型轿车保险人),住所地南京市洪武路29号东方金融大厦14、15楼,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负责人王丽丽,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东区支公司(闽DSXXXX号小型轿车保险人),住所地厦门市鹭江道268号远洋大厦12楼C、E、F室,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负责人陈吴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东区支公司经理。

被告徐明旭(苏AOXXXX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黑龙江省鹤岗市。

被告丁达(苏AOXXXX号小型轿车所有人),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邱龙平(死者唐秀菊之夫),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资阳市。

被告邱某甲(死者唐秀菊之女),2004年4月17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邱某丙(被告邱某甲之父亲),基本情况同前。

被告邱某乙(死者唐秀菊之子),2012年8月9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邱某丙(被告邱某乙之父亲),基本情况同前。

被告唐华中(死者唐秀菊之父亲),195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资阳市。

被告代全伦(死者唐秀菊之母亲),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资阳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某、祝东琴、祝某、郑良珍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东区支公司、徐明旭、丁达、邱某丙、邱某甲、邱某乙、唐华中、代全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与原告吴姣姣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东区支公司、徐明旭、丁达、邱某丙、邱某甲、邱某乙、唐华中、代全伦系同一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引起的诉讼,并且处理结果涉及交强险赔偿款和商业三者险赔偿款的分配,因此本院决定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王某某、祝东琴、祝某、郑良珍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东区支公司、徐明旭、丁达、邱某丙、邱某甲、邱某乙、唐华中、代全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入原告吴姣姣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东区支公司、徐明旭、丁达、邱某丙、邱某甲、邱某乙、唐华中、代全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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