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女,汉族,198x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7198xxxxxx),住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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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XX,男,汉族,198x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7198xxxxxx),住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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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一、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房子一套、车子一辆);
三、判令儿子xx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至儿子能独立生活止。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XX年XX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相处时间不长,于2012年x月xx日在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8月11日生一子,取名王xx。婚后的夫妻生活,由于原本两人相处时间不长,了解不深,性格不和的问题便逐渐暴露出来,在很多问题上分歧严重,为此,俩人经常发生口角,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愈演愈烈,以致于达到无法调和的地步。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尽早结束已名存实亡的婚姻,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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