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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代理词之精简版
发表时间:2016-10-06 浏览次数:390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王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审理,我们依法担任原告王某的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今天的庭审,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依法支持。

一、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完全符合离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一方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当存在该等情形时,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就本案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原被告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且没有合好的可能。

1、婚姻基础薄弱。原被告于2012年1月相识,同年4月9日登记结婚。可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所以婚姻基础薄弱。

2、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发现彼此性格不合,生活观念迥异,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双方分室作息至今;而且,原告辛苦工作维持生计,但被告既不照管孩子也不分担家务,也即没有履行家庭义务。

3、原被告之间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也曾多次找被告沟通,但被告总是冷言冷语,不欢而散。

因此,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来看,原被告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无法继续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符合依法应当判决准许离婚的条件。

二、 婚生女王某某一直由原告的父母照顾,因此继续由原告方抚养将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1、原告愿意并且有能力抚养孩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原被告双方的情况,原告有固定工作,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而被告无固定工作,也无其他经济来源。

2、孩子出生后不久到现在,一直由原告的父母照顾,且原告的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原告照顾孩子。基于以上两点理由,代理人认为,婚生女王姿懿由原告方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且已经具备判决离婚的条件;婚生女王某某判归原告抚养将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代理人: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

孙永旭律师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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