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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民事答辩状女
发表时间:2016-07-25 浏览次数:235

答辩人:李某,女,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手机:         。

被答辩人:田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手机:         。

答辩请求:

双方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答辩人不同意离婚,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依法由原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理由不能成立,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在其诉状中称,答辩人与其于1992年×月×日登记结婚后性情粗暴,经常无端指责、打骂被答辩人,用硬瓷器打伤被答辩人头部、用开水烫伤被答辩人左手臂,这纯粹是无稽之谈。实事求是地讲,自从结婚以来,答辩人从未打过被答辩人,要说打,答辩人也根本不是他的对手。平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也没发生过感情破裂的矛盾。

第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已将近22年之久,可以说双方已经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没有发生什么变化,在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相亲相爱,婚后生育一女,现年20岁,这些都可以证明双方感情没有出现什么问题,并没有出现大吵大闹之事。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在诉状所说的答辩人经常限制或干涉被答辩人正常的工作交往和社会活动,对被答辩人不信任导致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没有经常吵,更没有大打出手从而影响到夫妻感情。

第三、答辩人自从嫁给被答辩人后,一直孝敬父母,赡养辅助父母。被答辩人诉状所称答辩人结婚二十多年来仍排斥被答辩人的父母及亲属之说完全没有事实依据,是被答辩人为达到与答辩人离婚的目的而编造的谎言。

综上,答辩人认为夫妻在某段时间内、某些事情上出现分歧是难免的,但为了孩子和双方之长远与根本之利益,应该互相谅解,求同存异,共创美好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只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才准予离婚。答辩人认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没确已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婚姻不是儿戏,而家庭更是社会稳定的基石,答辩人恳请法庭调查核实后,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的诉讼请求,维持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让原、被告重修旧好。

以上答辩请求,希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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