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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发表时间:2016-02-16 浏览次数:421

CY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AD有限公司(下称“AD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公司拖欠AD公司费用事宜致函如下:

据查,201X年A月B日,贵公司与AD公司就合作经营“AD”品牌产品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M年,自201X年C月D日到201K年G月H日,合作期间贵公司每年向AD公司缴纳经营管理费用人民币180000元,并且于合作期间第二年分四期向AD公司交付质量保证金40000元。合作协议签订后,贵公司正式以“AD”的名义开展AD品牌运营工作。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贵公司本应在201Y年A月B日前向AD公司缴纳第二年度经营管理费用180000元,并应该在201Y年C月D日前交付S期质量保证金共30000元。但201Y年以来,贵公司一直以经营状况不佳、商标授权不明为由拖延支付上述款项,截至201Y年E月F日,贵公司仅是支付了30000元的质量保证金,至于201Y年度经营管理费用180000元则仍然未付,经AD公司多次催款未果。

本律师认为,作为《合同协议书》缔约方,按时支付经营管理费用和质量保证金是贵公司应尽义务,因此,贵公司拖延支付经营管理费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给AD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为此,经AD公司授权,本律师现郑重声明如下:

1、AD公司是经商标注册人合法授权的商标使用权人,AD公司与贵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已得到商标注册人的同意,协议书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如实履行。

2、请贵公司在收到本律师函5日内,向AD公司支付拖欠的201Y年度经营管理费用180000元。

3、若贵公司因经营管理需要,需AD公司协助办理相关授权手续,请与AD公司联系,AD公司将在合同范围内尽力配合贵公司办理。

4、贵公司与AD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期限为3年,若因贵公司继续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最终导致合同提前中止,贵公司需根据协议约定,向贵公司缴纳完未缴纳的管理费用,即支付剩余的经营管理费用合共360000元。

上述要求,均属贵公司的法定或合约义务,贵公司必须认真对待。如贵公司仍然采取拖延敷衍的消极态度,届时一切不利后果将由贵公司自行承担,望贵公司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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