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
发表时间:2016-08-02
浏览次数:158
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6万元整;
二、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上述欠款的利息(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三、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 月 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6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二个月,2013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现金已支付。被告及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字捺印。
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及担保人主张偿还欠款,但其二人至今未予偿还。原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