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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裁决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5-12-27 浏览次数:187

行政复议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苗族、住址:重庆市酉阳县麻旺镇XX村XX组,邮编:40XX06,联系电话:1509XX

被申请人:重庆市人民政府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黄奇帆,职务: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09年3月13日作出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酉阳县建设麻旺火车货运站专用路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09]241号,以下简称《征地批复》),于2010年2月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于2010年3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府复[2010]58号,以下简称《复议决定》,申请人于2010年4月2日收到)申请人对这一《复议决定》不服,特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裁决,请求国务院作出最终复议裁决。

复议裁决请求:

一、请求裁决撤销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渝府复[2010]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请求裁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酉阳县建设麻旺火车站和进站专用路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09〕241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早在2006年麻旺镇政府受酉阳县政府的委托征用我们承包的农用地,当时未得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后就开始将申请人家的土地交给有关单位施工用于非农业建设,该土地被填上石头后长期无法耕作,申请人因此沦为失地农民,生活水平大幅下降,长远生计根本无任何保障,当时政府征地是给农户打得借条。

2009年4月份因当地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的土地长期非法占用了2年多,又没有给予相应的补偿,被征地农民耕无土地,生活无着,变到施工现场不许开发商在其土地上施工,后酉阳县人民政府于4月12日张贴出征地公告,该公告是根据渝府地【2009】241号征地批复的有关内容作出的,而渝府地【2009】241号征地批复是重庆市政府在2009年3月16日才批准印发的,申请人在得知该征地批复后,即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原级复议,被以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为由不予受理,后起诉到中院,中院维持了重庆市人民政府的不予受理行为,上诉到高院任是维持,后向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反映,了解到对征地批复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了,才从新申请的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当地政府存在大量的违法征地行为(未批先占、以租代征、少批征多,越权审批),这些违法征地行为的存在必然会导致征地上报中的相关必备、核心材料缺少、部分报批材料弄虚作假,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批复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具体如下理由:

第一、被申请人在原级行政复议中就本案提交当初作出征地批复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中缺少征地报批的必备、核心材料因依法予以撤销。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而事实上,拟征地公告也没有告之村民,因为早在2006年酉阳县人民政府就委托麻旺镇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建设麻旺火车货运站,其行为是典型的未批先占的土地违法行为(见征地补偿协议书及相关证据)。

报批材料中也根本没有我们被征地农户对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的材料。与以往的法规所不同的是,国务院的该《决定》之所以强调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户确认,是因为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直接涉及到补偿利益的大小,这样做会更加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利益。因此被申请人不能提交当初作出征地批复行政行为时的必备材料因依法予以撤销。

b)申请人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原级复议中被申请人没有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核心材料“一书四方案”。

征收集体土地的“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作为征地审查的核心材料,是必须具备的。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一书四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一书四方案”中将会体现征地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等,由于被申请人在原行政复议中未予提供,将无法确切清楚知道征地项目是否符合上述规划,而是否符合规划,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违反。既然,被申请人在原级复议中辩称对该宗土地的申报、审批及实施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那么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在原级复议中“一书四方案”被申请人为何未予提供呢,至于如何申报、审批的,那更是说不清楚了,《行政复议法》要求被申请人“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而被申请人未予提供,因承担《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六条的法律后果。

第二、被申请人无权作出征收基本农田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越权审批行为。

就基本农田申请人曾在2007年5月拿着土地承包合同向酉阳县国土局耕保科咨询了解,得到耕保科工作人员的答复是我们的农田是属于基本农田。另外我们农田附近有酉阳县人民政府刻的石碑,碑文里面清晰可见基本农田几个字,该石碑也能证明我们的农田属于基本农田。其次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我们承包经营的农田也属于基本农田,因为我们的农田是水稻示范片(详见证据:麻旺镇水稻示范片技术指导组与示范户协议书)。

第三、相关上报材料中的放弃听证意见书弄虚作假。

本案中的放弃听证意见书中的签字材料属于弄虚作假,我5组组长未曾在放弃听证意见书中签过字,笔迹明显是一个人的字迹,请国务院查清此事(详见证据中五组组长的笔迹与放弃听证意见书中五组组长的签字笔迹)。

综上,当地政府存在大量的违法征地事实,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酉阳县建设麻旺火车站和进站专用路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09〕241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据的报批文件内容不实,缺少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且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在原行政复议案件中又没有完全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请国务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申请的复议裁决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申请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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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9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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