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工伤律师 ——仲裁申请书
(确认劳动关系)
【云南大理工伤专业律师——马培杰律师】
申请人:李XX,男,汉,1967年03月02日生,云南省大理州XX县人,住XX县XX镇XX村委会XXXX村46号,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0872XXXX。
被申请人:大理市XX垃圾运营清理厂
法人代表:杨XX
地 址:大理市下关镇XX路XX号
电 话:139872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大理市XX垃圾运营清理厂从大理市环卫站承包了垃圾处理工程。2013年03月0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两份合同均由被申请人保管。自2013年03月04日开始,申请人就一直在大理市XX垃圾运营清理厂被申请人处上班。
2015年04月13日下午8时许,申请人李XX与同事张XX按照工厂领导的安排,一起驾车去处理垃圾。当垃圾车行驶至宾川县境内杨柳村向宾川方向800米处时,张XX驾驶的云LXXXXX号垃圾压缩车突然刹车失灵,发生车辆侧翻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申请人严重受伤。申请人受伤后,送至大理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第5至11根肋骨骨折、右侧闭合性血气胸、右肺挫伤导致肺部感染。
出院后,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工伤赔偿事宜,被申请人以各种不正当理由予以拒绝,并且拒绝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无奈之下,申请人只好向贵委申请仲裁,申请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此 呈
大理市劳动仲裁委
申请人:李XX
2015年05月25日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据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云南(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1350872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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