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
原告梁某,女,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系梁某女儿。
原告陈某,女,194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梁某母亲。
被告何某,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谌某,女,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系何某妻子。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梁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87676.3元(其中死亡赔偿金468280元,丧葬费1891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6478.3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用2000元,以上合计615676.3元,已付1280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1月4日上午9时,被告经电话联系梁某,要求梁某到被告位于益阳市赫山区全丰小区B18栋602房屋阳台上的不锈钢防盗窗上加装一根不锈钢管晾衣架。在加装过程中,因阳台上的不锈钢防盗窗脱落,导致梁某与不锈钢防盗窗从6楼一同坠致地面,造成梁某当即死亡,经益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其死亡原因为“外伤性呼吸循环衰竭”。
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就梁某的安葬问题达成初步协议“由被告事先垫付原告12.8万元,此后的争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梁某安葬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协商,但被告均表示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诉请。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XX年 XX月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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